(2015)济铁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金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金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商初字第40-1号原告:江阴市华金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华士镇。法定代表人:李彩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树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和平路。法定代表人:韩风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金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华金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二○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华金交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0元,减半收取6040元,由原告江阴市华金交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兆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