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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异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反修与冯俊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反修,冯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异字第6-1号案外人冯友山,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冯反修,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冯俊忠,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反修申请执行冯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冯友山于6月2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冯友山称(2014)鄄民初字第1497-1号民事裁定书将位于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人民路以南、鄄一路路西、现被舍得大酒店所租赁使用的门市北边两间(底上三层)及北邻被王世民所租赁使用的厚德烟酒门市两间(底上三层)共计底上十二间的房产予以查封。该十二间房产系崇兴社区将土地分配给冯友山后,由冯友山出资建设而成,该房产属于冯友山所有。被执行人冯俊忠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产折抵欠款协议、证人证明、法律见证书各一份。故案外人冯友山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案外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示:2013年1月1日,冯友山与李广伟签有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鄄一路路西房屋租给李广伟,租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2014年9月19日;冯友山与宋建功、王景力、赵翠平、赵凤花签有房产折抵欠款协议一份,将鄄一路中段路西人民路以南,最南侧一间房屋及土地抵给宋建功、王景力、赵翠平、赵凤花,以偿还冯俊忠所欠四人借款。2014年10月18日鄄城县崇兴社区第一组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十二间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冯友山所有。2014年5月9日,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出具法律见证书,见证该十二间房屋归冯友山所有。案件审理中的证据显示:2011年12月2日,冯俊忠等四人与康鹏等签有建设工程协议书;2012年10月20日冯俊忠与李广伟签有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鄄一路路西房屋租给李广伟,租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2014年11月5日,鄄城法院民三庭调查笔录记录,冯有建称他在鄄城诚鄄法律服务所做的调查笔录是虚假的;2014年11月5日崇兴社区居民第一组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不清楚该十二间房屋的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反修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做出(2014)鄄民初字第1497-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十二间房产进行查封,该十二间房产没有房产登记,案外人冯友山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产归其所有,且提供的房屋折抵欠款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是执行过程中审查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友山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汤占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