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周某,无职业。被告陈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