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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81号原告周某,无职业。被告陈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