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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永帅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永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39号罪犯赵永帅,曾用名赵春帅、赵帅,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7)威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永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罪犯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永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永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