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浔执民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罗荣芝与湖州南浔和孚杨氏鑫木工板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荣芝,湖州南浔和孚杨氏鑫木工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罗荣芝,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和孚杨氏鑫木工板厂,住所地湖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荣芝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和孚杨氏鑫木工板厂劳动争议仲裁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152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000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19720元,尚余人民币322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15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