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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湘潭全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莫光辉、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全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莫光辉,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55号申请人湘潭全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兴安村2栋2单元10号。法定代表人杨道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杰,湘潭市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莫光辉,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石鼓镇。被申请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皓,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湘潭全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莫光辉、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莫光辉、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湘潭全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文自愿以其所有的湘XXXX**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全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莫光辉、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湘潭全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文所有的湘XXXX**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申请人湘潭全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育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