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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肖俊与许长江、卢祖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许长江,卢祖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887号原告:肖俊,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许长江,男,现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卢祖燕,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肖俊诉被告许长江、卢祖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长江、卢祖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俊诉称:许长江、卢祖燕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14日肖俊为许长江开挖掘机,许长江共欠工资款21500元,并由许长江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许长江、卢祖燕未支付。为此,肖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许长江、卢祖燕立即支付肖俊工资款人民币21500元(工资20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许长江、卢祖燕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许长江、卢祖燕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1日肖俊与许长江签订合同书一份,由肖俊为许长江开挖掘机。经结算,截止2015年2月14日许长江尚欠肖俊工资款21500元,并由许长江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许长江、卢祖燕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合同书、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许长江出具欠条给肖俊,载明欠款数额2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清偿、证据充分,许长江应依法支付所欠肖俊的工资款20000元。肖俊诉请索要工资款的交通费、误工费,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许长江、卢祖燕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卢祖燕依法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长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肖俊欠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卢祖燕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肖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许长江、卢祖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庆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