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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江、杜华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州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杨佳林,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江,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杜华荣,女,1972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江、杜华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江、杜华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江于2015年12月31日前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筠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所有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3)筠连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审 判 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