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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英诉被告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658号原告陈英,女,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被告宣刚,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原告陈英诉被告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