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终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扬州奔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扬州大自然包装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大自然包装有限公司,扬州奔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大自然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八圩村,文书送达地址在扬州市维扬路双子星A601室。法定代表人居长月,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奔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开发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镖,董事长。上诉人扬州大自然包装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0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催交后,其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江审判员 王 晗审判员 秦集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席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