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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939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6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代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舒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