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点军民破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与宜昌市龙盘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点军民破字第1-3号申请人: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管理人。2014年11月20日,本院受理了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根据2015年3月25日和2015年6月25日两次债权人会议查明,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资产总额为1561542.55元,负债总额为40110679.01元,资产负债率为2568.66%,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15年7月1日,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58794.14元,为破产清算已发生的费用达到179991.7元,后续预计会产生公告费、办理相关证件注销所产生的费用等约1600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确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同时,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破产;二、终结宜昌龙盘湖旅游开发总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殷红霞审判员王发芬审判员程智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徐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