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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1996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4月因聚众斗殴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4月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7月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九百五十元;2013年8月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24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第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莱西市望城街道某村92号其家中,伙同并容留林某峰、张某、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5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莱西市望城街道某村92号其家中,伙同并容留林某峰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相关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莱西市望城街道某村92号其家中,伙同并容留林某峰、张某、孙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5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莱西市望城街道某村92号其家中,伙同并容留林某峰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相关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曾因违法、犯罪分别被行政拘留和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文莉审 判 员  刘敬荣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臧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