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松威与王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威,王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刘松威。委托代理人:娄文君。被告:王家军。原告刘松威为与被告王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松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