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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松威与王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威,王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155号原告:刘松威。委托代理人:娄文君。被告:王家军。原告刘松威为与被告王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松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