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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林X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389号罪犯林X,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祁门县人。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马家湖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祁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林犯被交付执行有期徒刑刑罚。2015年5月,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为林犯提出书面减刑建议。本院在审理林犯减刑一案期间,执行机关又以林犯在提请减刑后违反监规殴打他犯为由,书面请求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林俊在刑罚执行机关为其提请减刑后,却因琐事殴打他犯,其行为已违反监规纪律,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因此执行机关撤销该犯减刑建议书的请求理应得到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撤销对罪犯林俊的减刑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华审 判 员  程 非代理审判员  江 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凯附:本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