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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牛文虎诉李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划拨银行存款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文虎,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牛文虎,男,1966年7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李海龙,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龙承担案件受理费2535元,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海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海龙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郝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