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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1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行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3月30日上午,至江阴市祝塘镇水畔兰庭82号三楼被害人宋某居住的宿舍,乘隙窃得被害人宋某的联想T430u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2、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4月9日上午,至江阴市祝塘镇环北路尚东花苑底楼办公室,乘隙窃得被害人孙某的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因涉嫌上述第2笔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仅如实供述了该笔盗窃事实。经公安机关搜查到第1笔赃物并进一步审讯后才如实供述上述全部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刘某、龙某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鉴定意见书,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杨某的户籍、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损失已挽回,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本次又故意犯罪,依法不能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夏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缪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