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栗明福诉邹晓文、王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明福,邹晓文,王贺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栗明福,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邹晓文,女,汉族,住通化市。被告:王贺民,男,汉族,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明福诉被告邹晓文、王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栗明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晓文、王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栗明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明福撤回对被告邹晓文、王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