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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胜海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海,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1225号原告:徐胜海。委托代理人:夏静峰。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负责人:黄晓君。委托代理人:张志。原告徐海胜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涉案工程并非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承建,故原告方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胜海撤回对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胜海负担。审 判 员 张新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