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林建明与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明,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林建明,男,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中山市五桂山南。身份证号码:×××3786。委托代理人:余其斌,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路2号珠海。法定代表人:陈岳志。委托代理人:杨超燕,广东道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苑东。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明诉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理由为:1.被告已于2015年4月1日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破产重整。案号:(2015)珠中法民二破(预)字第1号。2.被告认为本案不单纯涉及被告及原告双方利益,更涉及合同所涉小区几百个业主的利益,被告全部资金均用于该小区房屋装修等事项,而若被告资金紧缺则会导致业主迟迟不能收房。本案有可能触发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案情特别复杂,在本辖区是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为此提交了(2015)珠中法民二破(预)字第1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是否受理,应作出民事裁定书,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仅提交(2015)珠中法民二破(预)字第1号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不能说明破产���整申请已被法院立案受理;第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原告林建明系台湾居民,本案为涉台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志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颖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