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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志通与祁胜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5号原告李志通。被告祁胜革。委托代理人秦兰,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通与被告祁胜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志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73元,减半收取为3686.5元,由原告李志通负担。审判长韩鑫代理审判员杨志刚人民陪审员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袁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