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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临执字第194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衡四平,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飞,个体。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同心富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高飞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范思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