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光年,王彦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白光年(又名白小文),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彦明,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白光年与被告王彦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光年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光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白光年负担。审判员 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贺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