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若文申请执行范中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若文,范中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760-1号申请执行人陈若文。被执行人范中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7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6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47000元,利息9118元,执行费605元,总计567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6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中伍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67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6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啸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