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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予昭、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予昭,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王予昭。法定代理人王思源。法定代理人易男。王思源、易男委托代理人陈绪会,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俊,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覃宗棠,该医院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予昭、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4月7日申请人王予昭、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申请人王予昭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二、在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履行协议第一项后,申请人双方因申请人王予昭医疗过程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申请人王予昭及其家属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主张权利。三、补偿金由申请人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在司法确认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予昭、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经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仲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