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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汪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借款本金已兑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