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德文与汤玉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文,汤玉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686号原告:李德文,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现住奇台县。被告:汤玉花,女,汉族,约40岁左右,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文与被告汤玉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文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汤玉花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文负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元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