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民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邱吉超与杨学飞、俞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408-2号申请执行人:邱吉超。被执行人:杨学飞。被执行人:俞小平。申请执行人邱吉超与被执行人杨学飞、俞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湖安天商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吉超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5410元(含诉讼费41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吉超尚有债权4541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杨学飞、俞小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4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邱吉超发现被执行人杨学飞、俞小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