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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志国与陈本高、漆友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国,陈本高,漆友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孙志国。委托代理人刘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本高。被告漆友珍(被告陈本高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国与被告陈本高、漆友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本高、漆友珍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