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志国与陈本高、漆友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国,陈本高,漆友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孙志国。委托代理人刘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本高。被告漆友珍(被告陈本高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国与被告陈本高、漆友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本高、漆友珍具体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