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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黄长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黄长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09号东煌大厦1-4层。负责人孙炳章,行长。被告黄长杰,男,汉族,1966年6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黄长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