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丽与孟凡超、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孟凡超,郑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27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被执行人:孟凡超,男。被执行人:郑玉华,女。张丽与孟凡超、郑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孟凡超、郑玉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凡超、郑玉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提取被执行人孟凡超、郑玉华存放在在萧县杜楼镇财政所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丁计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