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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林进生与上海凯昕印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进生,上海凯昕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3084号申请执行人林进生,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凯昕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林进生与被告上海凯昕印刷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进生于2015年6月3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凯昕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共计人民币899,209.6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凯昕印刷有限公司已不实际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旧机器设备已被我院(2015)宝执字第1565号一案评估、拍卖,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本院已评估、拍卖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且本院评估、拍卖程序短期内难以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