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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国恩与肖永江赡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恩,肖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299-1号原告王国恩,女,汉族。被告肖永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恩与被告肖永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恩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告肖永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江县支行、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5431.28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肖永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江县支行的账号中的存款14086.87元、账号中的存款1399.60元和绥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中的存款1413.33元、账号中的存款8531.4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