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关某与王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关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贾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