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垫法民初字第0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世川与胥明英,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川,刘飞,胥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150号原告陈世川,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飞,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胥明英,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川诉被告胥明英,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川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陈世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