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世川与胥明英,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川,刘飞,胥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150号原告陈世川,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飞,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胥明英,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川诉被告胥明英,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川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陈世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斯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