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柴建刚与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张广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建刚,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张广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柴建刚,农民。被告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法定代表人:牛云海,该矿矿长。被告张广玉,农民。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柴建刚与被告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张广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柴建刚承担。审 判 长 邵学华人民陪审员 靳和林人民陪审员 安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