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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柴建刚与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张广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建刚,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张广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柴建刚,农民。被告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法定代表人:牛云海,该矿矿长。被告张广玉,农民。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柴建刚与被告涉县西戌镇马基脑溶剂白云岩矿、张广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柴建刚承担。审 判 长  邵学华人民陪审员  靳和林人民陪审员  安 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