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21号罪犯杨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九月五日作出(2007)昌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平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基本能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2009年3月受到监狱禁闭处理。2009年4月受到监狱禁闭处理。2011年12月受到监狱警告处理。2012年8月受到监狱集训处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杨平基本能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4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