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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湖南省醴陵市玉果电瓷有限公司诉锦州盛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醴陵市玉果电瓷有限公司,锦州盛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湖南省醴陵市玉果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五里牌,组织机构代码:18992552-4。法定代表人金光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松,系辽宁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盛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锦义街为民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73878735-6。法定代表人孟庆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宽,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醴陵市玉果电瓷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盛达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省醴陵市玉果电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湖南省醴陵市玉果电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海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