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与邓军,徐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88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地址:开县汉丰街道办事处开州大道(市民广场)负责人:姜孝明,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7613159-6被告徐红,女,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邓军,男,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诉被告徐红、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7元,减半收取803.5元,由原告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成 丹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爱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