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剑,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210000元债权未获实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3)运盐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毛 田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