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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许狄埃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309号原告许狄埃,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贵荣。委托代理人王焕彬,男。委托代理人黄文胜,男。原告许狄埃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也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故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狄埃负担。审 判 长  胡玉麟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文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