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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执民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健发。被执行人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俊敏。被执行人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萍。被执行人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良。申请执行人金华市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汇源塑胶有限公司、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百汇包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5073727.9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律师费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机器设备。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