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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两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马某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两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5日,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1日,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两当县人民法院(2014)两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两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两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15201xxxxxxxxxxxx存款2978.75元(包括执行标的款740.00元、执行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188.75元)至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当支行。户名:两当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71109252910000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燚审判员 马 高审判员 强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沛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