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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詹金登与詹礼华、詹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金登,詹礼华,詹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詹金登,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礼华,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福祥,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金登与被告詹礼华、詹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金登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并已领回借条原件,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金登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金登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伟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