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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汉能与肇庆市端州区杏林桑拿沐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汉能,肇庆市端州区杏林桑拿沐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梁汉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杏林桑拿沐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柑园南路23号柑园综合楼市场二、三层中段、三段南段、二层商场南段.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汉能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杏林桑拿沐足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杏林桑拿沐足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归还肇庆市柑园南路2号一幢502房及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给申请执行人梁汉能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汉能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中,本院依法强制腾退上述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梁汉能。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杏林桑拿沐足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371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伍明宇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