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谢永安,谢海锋,谢友祥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7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甲,男,1978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中区***号。1999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高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乙,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月初到2015年2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在佛山市高明区某镇某市场f座第九卡商铺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大小三公”的形式赌博,三人约定由谢某乙发牌和抽水,所得抽水款三人平分。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人民币约7000元。2015年2月2日17时许,公安人员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某乙及谢某丙等九名参赌人员,缴获抽水款人民币440元、赌资人民币3790元、赌具扑克牌等物品。2015年2月15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某商务酒店抓获谢某甲。2015年3月6日10时许,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证人谢某丙、谢某丁、唐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谭某某、肖某某、袁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谢某乙指认扣押物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海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谢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谢某甲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谢某乙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谢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两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有犯罪前科,酌定对其两人予以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谢某乙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谢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四、将已被扣押的被告人谢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仇文华审判员 关燕霞审判员 黄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