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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311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栾德义,镇赉县镇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安娜,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