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营支行与被执行人佟英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营支行,佟英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连执字第00283号申请人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营支行被执行人佟英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葫芦岛连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营支行与被执行人佟英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公证处(2014)连证执字第001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家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