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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1417-1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7-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在襄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15%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高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19号的一套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案外人刘佩军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运动路16号的一套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对案外人高哲、刘佩军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某在襄阳某某投资有限公司15%的股权。二、查封案外人高哲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19号的一套房屋;查封案外人刘佩军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运动路16号的一套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褚玉梅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