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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丽美与庄婉华、李灿煌、李良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丽美,庄婉华,李灿煌,李良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丽美,女,汉族,1968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婉华,女,汉族,1950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李灿煌,男,汉族,1990年11��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李良水,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李丽美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丽美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李丽美的户籍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李丽美虽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泉州市丰泽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审被告李灿煌、李良水的住所地亦在福建省晋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李丽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立新审 判 员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魏垂进 更多数据: